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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纠纷

表见代理构成中的本人归责性要件
[点击:1443次][2012/9/11 0:29:17]

    方法论角度的再思考【摘要】表见代理的构成,需要本人具有归责性。归责性的要件地位之确立,在价值实现和逻辑贯彻之外,尚有着重大的方法论意义。归责性具有程度之维,其要件地位的确立,使得一项比较权衡的框架得以建立,从而可通过本人归责性程度与相对人信赖合理性程度的比较权衡,来决定相应的法律构成和效果。从解释论的角度看,对于《合同法》第49条之规定,透过文义、历史、比较法等解释方法,可确立本人归责性的要件地位。【关键词】表见代理;归责性;比较权衡框架;解释论【写作年份】2010年 【正文】 一、问题的提出 表见代理作为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制度,是否仅考察相对人信赖之合理性即可得出结论,对此,学界向有争论。理论上,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针锋相对,各执一词,似呈难分高下之势(详见史浩明:《论表见代理》,《法律科学》1995年第1期;奚晓明:《论表见代理》,《中外法学》1996年第4期;尹田:《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评析》,《现代法学》2000年第5期;孙鹏:《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新论》,《云南大学学报(法学版)》2004年第1期。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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